| 第一条: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是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物价局核定才能依法征收,对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按低限标准收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