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
国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 2年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将其上缴的所得税返还。
国外投资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实施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被扔定为先进技术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或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所得税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不限。
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共享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 5年内减免或免征所得税。
市鼓励政策
2005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另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合共2000万元,作为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市政府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对装备制造业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围绕装备制造业建设进行产业转移的项目,均给予积极支持和组织申报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在使用范围和办法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2005年起3年内,工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市科技“三项经费”等财政性扶持资金,原则上要有50%以上用于培育扶持装备制造业。 2005年实际利用5423万元,政府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对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精尖加工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省和市认定重点装备制造业项目应缴纳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适当减免。 |